赎回权利是公司债或优先股契约中规定的,赋予发行公司以特定价格赎回证券的权利。这种权利使得发行者在偿还时机上拥有一定的灵活性。发行者根据市场和资金状况,可以提前偿还 (即行使可赎回条款的权力),也可以到期偿还 (不行使可赎回条款的权力)。带有可赎权利的证券首先在美国产生。发行者行使可赎回条款的权利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企业开发的项目,因经营很好,而提前收回了成本,此时行使可赎回权利将未到期债券赎回,可减少利息支付; ②企业找到了新的更好的资金来源,如银行贷款等。因此行使可赎回条款,赎回未到期债券,可以减少资金成本,降低利息支出。③在金融市场利率下降时,使用可赎回权利,另外发行一种新的利率较低的债券来赎回原发行的债券。其目的也是在于降低筹资成本,减少利息支出。可赎回权利是还债或偿还优先股期限上创新的一种形式,这为筹资者提供了一种较宽松的期限选择。筹资者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市场利率综合考虑,系统地选择债券的偿付期,以最经济的方法,取得最高的效益。某些企业发行债券或优先股时,之所以保留可赎回权利,实际上虽然可能不行使赎回权,是为了保持债券和优先股的变现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