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担保是19世纪由英国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物权担保制度。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土地、应收款项、合同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誉以及公司尚未催缴的股本等,都可作浮动担保的担保物。浮动担保的特点:①担保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既包括现有的资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资产。②债务人毋需把担保物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③在设定浮动担保时,其担保物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债务人违约,或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业清理或解散等事由时,才以公司当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特定为担保物。④在出现债务人违约或债务人公司停业、解散等事情以前,债务人可以在正常业务中处分已供担保之用的企业资产,而毋需担保权益人作出解除担保权益的表示。只有出现债务人违约等事情时,浮动担保的担保物才固定化,债务人处分企业资产的权利即告终止。⑤由于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固定化之前,债务人对该担保物享有自由处分权,因此,从债务人手中购买上述担保物的第三人,即使知道有浮动担保的存在,仍可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不受浮动担保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