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欺诈手段迷惑敌人的作战方法。旨在欺骗敌人或使敌人做出轻率行为,但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武装冲突法不禁止战争诈术。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4条规定:采用战争诈术和使用必要的取得有关敌人和地形情报的手段应视为许可。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又重申了上述规定。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不禁止战争诈术,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都是战争诈术的事例。根据武装冲突法规定,海战中在追赶敌舰时、企图逃跑时、诱使敌舰作战时,军舰使用敌方旗帜是合法的,但在开始攻击前,必须悬挂起本国旗帜;潜艇在海底排放油污和废弃物,以假装受到深水炸弹或鱼雷攻击,是允许的。在空战中,交战国飞机佯装失去战斗力或其他遇难情况,以诱使敌人中断进攻,也是允许的。战争诈术并不诱取敌人在武装冲突法关于保护方面的信任,因而与背信弃义是性质不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