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限(Duration)最先由Macaulay(1938)提出。 依Macaulay duration之定义,存续期限相同的债券,不论息票利率为何、不论是附息或零息债券,皆视为有著相同”有效”到期期限(“effective”maturities)或”真正”到期期限(“true” term to maturities)之债券。简而言之,就是衍生工具的合约从签署到失效这段时间为存续期限。存续期限是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敏感度的指标,亦可视为投资人收回其债券投资的资金所需时间的一个指标。 存续期限越长,债券价格对利率的变动越敏感。 存续期限与债券的年期(maturity)是不同的概念,年期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债券对利率风险的敏感度,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年期越长,价格对利率的变动越敏感。 但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风险的敏感度同时受票面利率、付息的频率及年期这些因素所影响,单是年期并不是债券对利率风险敏感度的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