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网银2007年,小张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房屋转约定将小张的房屋转让给小陈,转让网银转账价为40万元。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应支付的相关费用、银行按揭款由小陈承担,协议生效日起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同时,双方约定,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自该房屋销售开票之日起5年后。合同签订后,小陈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19万元及转让费5万元,剩余按揭款21万元由小陈每月在固定时间向银行支付。 迟延按揭 2013年,距离销售开票日期已过5年,该房屋符合过户登记条件,双方欲办理过户手续。就在这个过程网银中,小张发现小陈居然存在10次迟延支付银行按揭的情况。依据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买方延迟或未支付银行按揭贷款累计3次,卖方有权终止协议。而小陈现已10次延迟支付按揭,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从2007年至今已有近6年,小陈为何会出现10次的迟延支付 是恶意不为还是事出有因。 诉至法院 庭审的过程中,小陈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原来,双方签订协议后,并未进行转按揭的手续,银行所留的房网银贷按揭信息都为小张的。小陈称自己每个月都定期向按揭银行转账,只是从2007年至今,有10次通过网上银网银转账行打款,在打款时,因收款人的姓名前多打了一个符号,导致收款人姓名错误,打款未成功。小陈说,按揭银行所预留的客户联系方式为小张的手机号,而该手机号小张已经停用,所以对于按揭逾期的信息自己始终不知情。而小陈自己打款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短信通知等服务,因此其对于自己卡上账户的余额变动情况也并未及时了解。小陈认为自己逾期支付都是事出有因,并不是恶意的违约。小陈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若干份网上银行交易明细凭证,证明自己确实有进行打款,只是因为收款人名字前多了一个符号才导致打款未成功。在庭审现场,对于小陈存在10次逾期支付的事实双方都认同。但对于该10次逾期支付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可以凭此解除合同,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小张认为,小陈存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