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s),经济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农村经济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下,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政策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概念最早于1995年提出。《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至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得到了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