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revenue of 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units),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财政与预算〕-财政收入,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最早是在1982年,由辽宁省物价局针对当时出现在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收取费用的情况提出的区别于商品价格的概念,后来逐渐被接受,并开始在一些地方使用。到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范围,由此,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取代“规费”成为国家财政管理的一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行政事业性项目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市(含副省级市)及市以下政府无权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收取,不能随意增设收费项目,也不能随意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