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参与权(participation righ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权-环境保护参与权,公民依法对国家的大气、水、土壤、生态等自然要素的质量和污染控制与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表达意见或采取相关公益性保护行为的权利。公众参与公共环境事务的决策是重要的政治原则、政治实践和环境权的组成部分。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广泛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公众参与是实现有效环境治理、优化环境决策的重要保障。公众及其行为往往是环境问题的原因,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主体。通过保障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可以改进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公信力、合法性,增强参与各方的承诺和实施。联合国1992年的《里约宣言》(Rio Declaration)中,第10条原则:环境问题最好在不同层级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在国家层面,每个人应获得其社区的有害物质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并有机会参与政策制定。中国201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第5章,对公众参与的目标、主体资格和原则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