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制,即体育法律制度,是法制在体育领域中的运用和体现,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确立体育活动的法律和制度。体育法制,既指静态意义上的体育法律,也指动态意义上的体育法律,即体育立法、体育执法、体育司法、体育守法和对体育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还指体育活动中依法办事的原则。国家体育总局1997年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体育法律建设的决定》中,指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快体育立法,强化体育执法,使体育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开创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局面。《决定》还指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以宪法为指导,以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体育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执法监督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一支体育执法监督检查队伍,使体育法制建设状况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