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原则是将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作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受益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政府之所以能向纳税人课税是因为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了利益,因此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的受益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受益相同者负担相同的税收,受益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确认费用的一般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受益原则费用既与资产的耗费相联系,又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但由于取得的某项资产,其耗费期间跨越一个会计期间以上,也即该项资产在一个会计期间以上都有助于各期营业收入的实现,这样,势必就会出现所谓的跨期费用的摊配问题。受益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交换说,交换说又称为利益说或代价说,它出现于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初期,由于国家契约主义的发展而逐渐形成。首先由重农学派所提倡,自斯密以后成为英国传统学派的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栖聂和法国的巴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