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有时被用做债务关系的简易结算方法,比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两对乙负有等额债务,此时丙通过承担乙对甲的债务,作为自己对乙所负担债务的清偿;又如,企业的整体转让过程中也多会有债务承担现象的发生。债务承担与第人代为履行很相似,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1表5-1]所示)。首先,在债务承担的情形,需要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