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教神学中,指个人脱离罪恶而进入恩典的道路。当其他人将它解释为获得恩典的罪人的改变时,有的神学家已将该词用来指忏悔的罪人蒙上帝恩赦而取得义人的身份。圣保罗利用该词来解释人如何才能在上帝面前算为义人?他的回答是,人们经由耶稣基督的死亡和复活才能从罪人变成义人,而不是经过任何人的努力。圣奥古斯丁将它视为上帝使罪人变得正直的行为,而马丁‧路德则强调因信称义。这是圣经中一极其重要的神学概念;常见的形式,无论是名词「称义」(justification),动词主动「上主所称为义的(人)」(to justify)或动词被动「被称为义的人」(to be justified)等,经常均属法庭上的用语,指法官(审判者)的宣判无罪(申廿五1)。上主常被喻为人类的审判者(咏九4;卅三5;耶十一20);他的审判是公义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创十八25)是因为上主是全然公义的(诗一四五17)在他没有不公平的作为(申卅二4;索三5)。倘若上主降怒在恶人身上是他的不义的话,上主又怎能审判世界呢?(罗三5~6)。